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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3/7 17: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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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通道为主动回应社会民生需求,真正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切实加强我市消防车通道的管理工作,近日,晋城市消防救援支队与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对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移送机制的通知》,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以及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移送机制,构建“全覆盖、无死角”的监督、警示和惩处体系,确保“生命通道”畅通。

《通知》明确: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行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住宅小区、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按辖区管辖进行监管和处理;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发生在交通道路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辖区管辖进行监管和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对工作中发现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要依法固定证据,完成现场取证,经内部审批并报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违法行为证据资料向属地交警大队统一进行移送。

移送的违法行为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录入全国公安交警系统综合应用平台,若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消防救援机构应提供现场执法音视频证据,必要时配合前者开展相关工作。

《通知》要求:

全市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真正做到信息互通共享,联合开展执法,采取有效的联合惩戒措施,切实履职尽责。

各消防救援大队和交警大队之间要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实现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的信息共享。两部门之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时发起联合执法行动,集中力量对区域性的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类违法行为进行专项整治。单部门在工作中发现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且执法遇阻时,部门之间应及时响应联动,严惩违法行为。

各消防救援大队和交警大队对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各地“文明城市创建”和城市综合管理等工作,联合文明办、综治部门、社区街道等因地制宜建立本级的联合惩戒机制,纳入信用监管平台和隐患举报受理平台,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监管作用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强化社会自治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向各辖区交警大队移送机动车占用消防车通道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的证据固定、移送程序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要求。

来源:晋城消防

编辑:白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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