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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1/15 20: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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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春以来,晋中市降雨稀少,气温陡升,火险等级明显提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我们要严格遵守《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规定,不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及垃圾等,时刻警惕野外非法用火,养成良好文明习惯,提高文明素养,共建美丽晋中。

《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禁止在景观水体内垂钓、洗涤、游泳等。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城区范围内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城区范围外由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已于年1月1日起实行)

全面禁止野外非法用火

入春以来,我省降雨稀少,气温陡升,火险等级明显提高,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防控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坚决遏制高发频发态势,确保森林草原安全和林区大局稳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面禁止一切野外非法用火行为

(一)严禁农事非法用火行为。在林缘、林内烧田埂、烧杂草、烧秸杆、烧灰积肥、烧垃圾、烧荒开垦等行为。(二)严禁祭祀用火行为。在林缘、林内焚烧纸钱、上灯点地、焚香祭祀等行为。(三)严禁生产违规用火行为。在林区采石采矿,架电作业,修路施工等经营活动中,没有制定防火预案和相应处置措施的行为。(四)严禁野外生活用火行为。在林区、保护区、旅游景区吸烟、燃篝火、烧烤、野炊和燃放花炮、放孔明灯等行为。(五)严禁故意纵火行为。

二、依法严厉打击野外非法用火违法犯罪行为

凡违反上述行为,森林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封山禁火令》等法律法规从重给予处罚。对因故意放火或野外用火造成火灾以及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将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法野外用火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的法律责任。

三、发动群众提供线索精准打击非法用火行为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野外违规用火线索,森林公安机关为举报者严格保密。

全省森林公安机关举报电话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中条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吕梁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岳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太行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关帝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黑茶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管涔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五台山分局:-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桑干河分局:-

运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临汾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长治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晋中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太原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阳泉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吕梁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忻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朔州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大同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特此通告。

山西省森林公安局

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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