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法检速报》编辑了解到,近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因犯抢劫罪被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死刑。
《法检速报》获悉,该案早在年9月1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对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随后被告人曹某某提出上诉,经审理,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核准被告人曹某某的死刑,缓刑执行的判决。近日又由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另一被告人刘某某死刑。
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人刘某某、曹某某于年11月下旬,在高平市高陵高速公路北诗镇平头村路段对被害人胡某某实施抢劫,其中被告人刘某某主要实施了用看到持续砍击致人死亡的行为,抢劫现金余元,后共同焚尸灭迹。